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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7-28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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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文件: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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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的理由及说明

          由原省金融办2017年牵头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函〔2017〕341号)(以下简称“341号文”)自颁布实施以来,对发动群众举报非法集资发挥了较大作用。然而,从实践来看,由于341号文存在奖励门槛标准过高、奖励范围过窄、奖励兑现时间滞后等问题,不利于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影响“打早打小”目标的实现。当前,我省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大案要案不断,极大地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影响社会稳定。为争取防范和打击工作的主动性,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341号文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监〔2020〕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目前,32号文修订的法定程序均已完成,拟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原341号文同时废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32号文共分为五章二十四条,篇幅与原341号文基本持平。本次修订以科学设定奖励门槛标准、合理提高奖励金额、扩大奖励范围、及时兑现奖励、科学设定奖励金层级为总体目标,并创新性地增加了激励商业银行举报、诉讼过程中举报等条款,以期切实提升条款规定的实操性,增强群众举报非法集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定义。

          第二条对非法集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方便群众认识非法集资的本质。

          (二)明确了举报人提供举报材料的范围。

          第六条明确规定举报人须提供以下举报材料:举报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证据、举报人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承诺、举报人名称与联系方式等,方便群众进行有效举报。

          (三)明确了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

          第八条明确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明确了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

          第九条明确规定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人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等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厘清了举报奖励的资格条件。

          (五)明确了奖励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规定,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认定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其中,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办理举报奖励的,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第十二条规定,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自采用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处非牵头机构通报情况。对于拟采取“一案一议”方式实施举报奖励的案件,处非牵头机构应在收到相关通报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审核决定是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对于拟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实施举报奖励的案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对于决定予以奖励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第十五条规定,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领取奖励金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六)明确了举报人权益保障的原则。

          第十五条规定,领取奖励的地点和方式应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坚持便利举报人的原则。第十八条规定,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七)分层级设定奖励金标准和分阶段支付奖励金。

          第十三条规定,举报奖励的适用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即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上述奖励金数额分层级设定与分阶段支付的主要理由为:1.原341号文规定案件须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才兑现奖励,时间过于滞后,不利于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32号文规定自案件立案侦查之日起即可实施奖励。2.为拓展线索来源,32号文增加规定了“小额高频”的奖励形式,从行业主(监)管部门对举报线索开展初步调查时即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3.针对涉案金额超过5亿元或者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将再次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奖励,最大限度激励群众举报。4.设定了案件从行政处罚转为刑事诉讼程序情形的举报奖励衔接实施的内容。

          (八)规定了激励商业银行等机构的措施。

          第十六条规定,为支持商业银行等机构做好非法集资风险预警监测、可疑线索移送等工作,可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物质或精神鼓励,相关的鼓励措施不按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举报奖励标准执行。

          (九)明确了奖励金使用绩效考评内容。

          第十六条规定,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处非牵头机构统一申报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开展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自评。

          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绩效自评,既是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财绩函〔2019〕15号)的要求,也是强化各级处非牵头机构举报奖励经费预算申报和资金使用责任的重要举措。

          (十)明确了依法举报的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规定,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举报人因其收集线索的能力有限而导致其所提供的线索不属实的情形除外。

          本次修订,既明确举报人须依法举报,同时增加了举报人因客观上收集材料线索的能力有限导致其所提供的线索失实而不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以打消举报人“畏手畏脚”的顾虑。